[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投资电信企业案例
1、投资形式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2、经营范围
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经营基本条件
1)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的条件:
A、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的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B、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的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电信增值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