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投资形式
外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2、经营范围
一般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及相关的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及工程监理等。设立合营机构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不允许包括工程总承包,需待合营机构成立以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建设部出具意见,再向外经贸部申请增加工程总承包经营范围。
3、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3)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4)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4、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部、外经贸部2002年9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